徐闻县人民医院一起医疗事故导致一古稀老人终身重残fBc徐闻信息港 fBc徐闻信息港 记者:林小军、吴建韬、朱浩、陈俞君、周汉基fBc徐闻信息港

| 右腿高位截肢的杨才茂生活无法自理,饮食起居全靠家人照顾。记者林小军摄 | 徐闻县人民医院 一起医疗事故导致一古稀老人终身重残。这位不幸的老人在家属为其多次奔走医院无果后叹息: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据杨才茂的家属反映,由于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在给外伤患者做右股骨颈骨折切开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时,发生血管损伤致大出血,徐闻县人民医院医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查出血原因,进行及时有效止血;术后在患者患肢明显肿胀、血压下降时,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探查,而是加压包扎,导致患肢肿胀加重、假性血管瘤形成,广泛性血管栓塞、感染,错过了积极治疗的最佳时机,最后不得不取出假体、高位截肢。为此,受尽病痛折磨的76岁的患者杨才茂和家属多次找该医院协商解决此事,但遭到该医院的拒绝。 患方:未止血便缝针让我丢了一只腿 杨才茂是徐闻县南华农场的退休人员。去年8月29日,杨才茂在家干活不慎摔倒,致右腿股骨颈骨折。同年8月31日,杨才茂到徐闻县人民医院做右腿股骨头置换术,手术历时5个小时,术中出血2000ml。术后4天,杨才茂右大腿肿胀、血压下降,该医院予局部加压包扎、输血、病重护理,术后9天出院。因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伴大腿肿胀先后到农场医院治疗47天、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保守治疗14天,未愈出院。2006年12月18日,杨才茂病情进一步恶化,术口肿胀腐烂破裂大出血,生命垂危,下午由徐闻人民医院转达到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今年1月8日,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杨才茂不得不实施高位截肢。 7月17日,记者望着躺在病床上骨瘦如柴的杨老伯,实在惨不忍睹:面色苍白,右腿已被全部截肢,伤口还在流着脓血水,而正常的左腿也由于长期没有运动已痿缩。见到记者,一直在呻吟的他强忍伤痛要求家属把他扶坐起来,但因病情过重无法坐起,只好作罢。护理他的二女和四女悄悄告诉记者:“父亲一生没有过什么大病,且相当好强,无法接受要别人照顾的日子,曾多次企图寻短见,均被家人发现及时阻止。”杨老伯很无奈地说:“没来医院做手术前,我可以挑100多斤重物,未曾食过一粒药,谁知因为受一点伤,却被医生医丢了一条腿,从此躺在床上靠人护理,这样的日子还有什么意思?医院不但不肯赔1分钱,而且1分钱医疗费也不肯付,还连累儿女出钱出力,因为要为我筹医疗费和护理我,几个子女已倾家荡产了。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据杨才茂的女儿杨某说,徐闻人民医院视患者生命如儿戏,不作血管分布检查就贸然动刀,加上医生技术水平太差,严重失误切断患者右腿闭孔动脉血管。该院在手术中发生血管损伤致大出血,医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查出血原因,进行及时有效止血。之后,该院又没有按照诊疗常规,把失误切断的闭孔动脉血管缝合结扎止血,而是极不负责地将手术切口缝合,白白错失最佳挽救时机,给患者的后期治疗埋下重大隐患。之后该院又不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手术失误情况,一味隐瞒包庇,企图逃避责任,蒙混过关。最终导致患者高位截肢,造成终身严重残疾! 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责 2006年12月,杨才茂和家人认为徐闻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而提出鉴定申请。2007年1月9日,湛江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作出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1、徐闻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医方存在如下过失:医方在术中损伤血管,出血量较多,导致患者重度贫血;术后第4天发现继发性出血,血肿形成,但未及时进行手术处理。以上过失与患者右下肢病情恶化,预后不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病例构成医疗事故。 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三条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医案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07年4月27日,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1、未发现徐闻人民医院在对患者杨才茂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医疗行为。但存在以下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在手术中发生血管损伤致大出血,术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查出血原因,进行及时有效止血;术后在患者患肢明显肿胀、血压下降时,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探查,而是加压包扎,导致患肢肿胀加重、假性血管瘤形成,广泛性血管栓、感染,错过了积极治疗的最佳时机,最后不得不取出假体、高位截肢。2、医方的上述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右侧高位截肢的伤残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本医案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患者的右股骨颈骨折是由外伤引起,具有髋关节置换治疗手术适应症,而实施该手术治疗本身具有感染及损伤血管、神经等各种风险,存在客观上的原因。患者的高位截肢主要是医方的上述过失所致,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结论:构成医疗事故。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医方:承认医疗事故,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7月18日上午11时许,徐闻县人民医院医政科刘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天,我是调到医政科上班的第一天,对这件事不是很清楚,但略知一二,可以说,我们医院承认杨才茂这个医案属医疗事故,但不主张协商,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目前,杨才茂的家人正在四处奔走,希望这起医案能够得到合理解决。本报记者林小军吴建韬朱浩实习生陈俞君 □律师说法 协商解决是最佳途径 该医院承认这医案属于医疗事故,应该说是比较客观的,该医院不主张协商解决,而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未尚不可,但主张靠打官司解决争议,这是一种浪费司法和财政资源的做法。医院对这小小损失可能无大碍,而作为平民的杨才茂确是难以承受这财力、精力和体力的损失。再者,打官司对于医院在声誉上可能也是一种损失,医院既然承认这是一起医疗事故,那就应该依法给予赔偿,没有必要以打官司作为唯一的解决办法。我希望双方尽量通过友好协商不必要通过打官司解决。当然,如果该医院还是固执已见非要打官司不可的,杨才茂大胆拿起法律武器,在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汉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