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产品营销宣传不规范

吉安致
导读根据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发布的《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3号、14号)。唐志雄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北京,6月10日——天津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产品营销宣传不规范,根据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发布的《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天津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3号、14号)。唐志雄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业保险监督管理局对天津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1条的规定,唐志雄被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5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保险机构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分别对单位进行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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